Page 10 -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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爰修正「駐香港或澳門機構在當地聘僱人員及聘僱期間認定辦法」第 5 條條文,增

                      列因香港或澳門情勢發生變化,必要時得經本會專案許可,放寬雇員可不受工作 6
                      年始得申請在臺定居之限制。


                    (3) 配合民法成年年齡相關條文修正及各級檢察機關名稱「去法院化」,爰修正「香港
                      澳門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相關條文;另參酌「行政院大陸委員

                      會審查大陸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奉准廢止,配合廢止「行政院大陸
                      委員會審查港澳事務財團法人設立許可及監督要點」。


                (三) 因應疫情期間兩岸人員往來現況,持續檢討相關人員往來交流措施與規範,
                       並研擬強化安全管理機制


                  1. 我政府正面看待兩岸正常有序交流的立場沒有改變,但從 109 年起,受到嚴重特殊傳
                    染性肺炎(COVID-19)疫情影響,兩岸人員往來交流大幅減少,我方邊境採取嚴管,

                    以降低因人員跨境移動而導致疫情擴散風險。

                  2. 政府在疫情期間持續檢討安全管理機制,以期在疫情趨緩、重啟邊境後,可掌握兩岸

                    交流最新發展趨勢,並協調各機關透過強化人員審查、安全管理機制,申請案件如有
                    涉及違規、違常或違法之交流或活動,或其申請來臺之行程、活動目的經審查認有疑

                    慮,或認有違反我相關政策或法規,或有特定政治目的或疑慮等陸人來臺申請案將強
                    化審查,以建構健康、有序、正常之交流環境,以維護臺灣整體利益。




                五、維持駐港澳機構運作及服務效能,務實處理港人人道援助關懷事宜


                (一)維持駐港澳機構運作及服務效能,確保民眾權益及國人安全


                  1. 本會因應港府對我香港辦事處
                    派駐人員簽證設置不合理之政

                    治條件,要求簽署「一中承諾
                    書」,致我方人員駐留受阻,

                    積極協調國內相關機關自 110
                    年 6 月 21 日起調整相關業務辦

                    理方式,並訂定相關規範及組
                    成跨機關任務編組,遠端指揮

                    監督運作及定期召開會議,以
                    達為民服務不中斷的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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