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9 -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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務系統與特種個資、大量個資之連網資通系統及進行跨境傳輸個人資料時應採取之資

                       訊安全措施。

                    3. 經貿事務類:

                      (1) 對於經許可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為避免陸企藉由收購在陸臺廠獲取臺灣關鍵

                         技術,經濟部已修正「在大陸地區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部分條文,明定
                         「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之轉讓出資視為技術合作」,由事後備查修正為事前申

                         請許可,俟行政院核定後發布,以強化赴陸投資管理。

                      (2) 為利相關機關處理中國大陸船舶進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事宜,俾
                         落實海峽兩岸海運協議就近、就便、及時救助之原則,爰修正「審查大陸船舶進

                         入我方限制或禁止水域拖救遇險船舶申請作業程序」。另鑒於國際民用航空組織

                         (ICAO)為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建立「預防和管理民用航空衛生事件之合作
                         安排(CAPSCA)」,並提案建議有條件保留業者之航線經營權,以協助渡過難關;
                         考量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疫情對業者之影響,為提供其營運上之協助、與國際應對

                         措施接軌,以及對未來可能發生之災害事由致影響業者航線營運之情形保留彈性處

                         理空間,爰配合民用航空運輸業管理規則第 13 條之 1 第 5 項之增訂,修正「臺灣地
                         區與大陸地區空運直航許可管理辦法」第 3 條及第 9 條之準用範圍。

                    4. 法政事務類:為配合民法成年年齡下修為 18 歲,爰修正「大陸地區人民在臺灣地區依

                       親居留長期居留或定居許可辦法」,將中國大陸人民年齡原為 20 歲以下或未成年之規
                       定,修正為未滿 18 歲,以明確規定中國大陸人民適用之年齡規範;並為保障修正施

                       行前已取得探親資格者之權益,增訂其於年滿 20 歲前適用修正施行後之規定申請長期
                       居留,得不受申請時須未滿 18 歲之限制。此外,為處理大陸地區勞務廣告與大陸地

                       區人力仲介等事件,使違反兩岸條例第 34 條及第 35 條第 2 項但書規定之裁罰,符合
                       比例原則及平等原則,爰訂定「勞動部處理違反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三十四條及第三十五條第二項但書規定事件裁罰要點」。

                    5. 港澳事務類:

                      (1) 為配合香港辦事處業務運作方式調整,成立跨機關之任務編組,爰訂定「大陸委員

                         會香港辦事處監督運作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明確規範小組任務、成員、開會方
                         式及後續運作方式等事宜,另配合修正「大陸委員會駐港澳機構與國內各機關行文

                         作業要點」,明定「一般性或例行性業務」範圍及刪除港處傳遞涉密公文等規定,
                         順暢香港辦事處運作。

                      (2) 因應港澳情勢變遷,彰顯政府對我駐香港或澳門機構當地聘僱人員的關心及照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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