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8 -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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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國國家主權。本會依循總統所揭示之兩岸政策方向,持續檢討及修訂兩岸條例和兩岸事

                務相關法令,以因應交流情勢發展,保障民眾福祉,守護臺灣安全及整體利益,維繫穩健
                有序之兩岸互動關係。自 110 年 1 月至 12 月止,本會協調各主管機關共同完成檢視兩岸條

                例、港澳條例、兩岸事務相關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共計修訂 21 項規定。


                (一)法律案


                  1. 為健全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之保護,維護國家經濟競爭優勢,優先強化涉及政府委託或
                    補助之國家核心關鍵技術人員之赴陸規範,爰擬具兩岸條例第 9 條、第 91 條修正草案,
                    針對從事涉及國家核心關鍵技術業務者研擬赴陸管理機制,並授權科技部會商有關機

                    關訂定相關子法。

                  2. 鑒於中國大陸營利事業未經許可在臺從事業務活動事件愈趨頻繁,除透過臺灣在地協

                    力者外,亦藉由第三地區投資之公司來臺從事業務活動,且實務上屢有陸資假借他人
                    名義(「假外資(含假港資)、真陸資」、陸資人頭等),刻意掩飾、隱匿其身分或

                    資金來源,違法來臺投資從事相關業務或科技挖角、竊密等不法行為,刻意規避我國
                    法律規範,嚴重影響我國經濟及資本市場秩序。爰擬具兩岸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

                    期以有效遏阻相關違法行為。


                (二)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案

                  1. 通用規定方面:為強化邀請單位申請資格條件,健全人流安全管理政策,爰修正「大

                    陸地區人民進入臺灣地區許可辦法」有關科技研究、藝文傳習、協助體育國家代表隊
                    培訓及短期專業交流之申請應備文件。配合民法第 12 條修正成年年齡為十八歲,修正

                    有關長期探親之申請資格,包括調降經許可在臺居留之大陸地區人民未成年親生子女
                    入境年齡,增訂年滿 18 歲仍在臺灣就讀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具學籍者得申請長期探親,

                    以及修正長期探親之延期條件。另為加強本會所管非公務機關對於個人資料之保護措
                    施,爰依個人資料保護法第 27 條第 3 項授權,訂定「大陸委員會指定非公務機關個人

                    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辦法」,規範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業務終止後個人資料處
                    理方法等事宜。


                  2. 文教事務類:依行政院 110 年 2 月 3 日「行政機關落實個人資料保護執行聯繫會議」
                    有關非公務機關個資安全維護管理規劃與分級規範、強化資安標準規範之規劃、增訂
                    非公務機關個資外洩事件通報(知)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規定決議,爰修正「海

                    外臺灣學校及大陸地區臺商學校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將境外臺校

                    向主管機關通報時限下修為事故發現時起 72 小時內,並增訂境外臺校提供電子商務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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