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8 -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11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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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COVID-19 疫情爆發三年以來,本會基於國人家庭婚姻團聚需求、國內經濟活動考量及
其他人道考量等因素,會同內政部、經濟部、衛福部等機關共同討論、研商,逐步調整、
放寬陸港澳籍人員相關入境管制。截至 111 年底止,陸籍人士持有效居留證者、國人
之陸籍親屬來臺探親、從事商務履約、或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來臺服務,以及陸籍學位
生、研修生等已可申請入境;並調整放寬經許可在臺投資之陸資企業,可申請其投資
經營管理人員申請專案入境。
3. 中國大陸於 111 年底在多地爆發疫情,但中共當局於 111 年 12 月 26 日公布相關通知,
自 112 年 1 月 8 日起,解除對新型冠狀病毒感染採取的乙類甲管傳染病預防、控制措
施;也不再納入其國境衛生檢疫法規定之簡易傳染病管理,取消人員入境後全員核酸
檢測和集中隔離等,其邊境於 112 年 1 月 8 日起重新對外開放,中國大陸不負責任之
做法引發多國反彈,並對自陸方出發旅客採取較嚴格之管制措施。為因應陸方疫情劇
烈變化及資訊不透明,指揮中心於 111 年 12 月 28 日宣布,對從中國大陸入境人員進
行唾液篩檢,經實施近 1 個月,考量採檢陽性率已從每日 25% 降低至約 2%,持續處
於低點,且我暫未開放陸籍旅客來臺,故宣布自 112 年 2 月 7 日起,邊境檢疫回歸常
態監測與管制,取消唾液篩檢。
4. 本會持續蒐集中國大陸各地疫情及管制資訊,提供指揮中心納入整體防疫政策參考,
並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對國內疫情之整體判斷、中國大陸疫情最新發展,衡酌
兩岸互動情勢最新發展等各種因素,在做好防疫作為基礎上,循序、漸進調整兩岸人
員及運輸往來措施,並為疫後兩岸人員往來建構健康有序之交流環境。
(五)賡續落實法政類協議,保障國人權益
1. 自 105 年 520 以來,兩岸官方互動雖有所停滯,但政府仍持續在已簽署「海峽兩岸共
同打擊犯罪及司法互助協議」、「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海峽兩岸
醫藥衛生合作協議」及「海峽兩岸食品安全協議」等協議的既有基礎上,透過制度化
聯繫機制與協處管道,要求陸方落實相關執行事項。例如兩岸警方持續合作,將涉及
新店槍擊命案之槍手押解回臺歸案,並合作打擊跨境電信詐欺、毒品等案件,透過個
案合作偵辦,破獲、逮捕嫌犯;雙方持續受理優先權、專利、商標、品種權及影音著
作權認證申請業務,協處國人智慧財產權在陸遭受侵害或遭遇困難案件;定期交換疫
情監測資料,並就 COVID-19 等重大疫情事件進行查證及確認;以及通報邊境查獲不
合格食品訊息等,盡力落實協議執行事項,以維護國人生命健康與財產安全。
2. 另為強化國人赴陸人身安全保障,本會過去已委請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設置 24 小
時緊急服務專線。此外,自 103 年 12 月起於國人抵陸、港、澳時,透過三大電信業者
26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 111 年年報 MAINLAND AFFAIRS 2022 COUNCIL ANNUAL REPO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