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0 -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11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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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強化國人在中國大陸遇人身安全及急難事件之服務


                    1. 為提供國人在中國大陸遭遇人身安全及急難事件之服務,本會持續於 111 年賡續委託

                      國內電信業者,對於赴中國大陸及香港、澳門之國人,以手機簡訊方式傳送政府 24 小
                      時緊急服務專線電話,提供即時的協處服務。

                    2. 另國人李明哲先生於 106 年 11 月 28 日遭陸方法院以「顛覆國家政權罪」判處有期徒

                      刑 5 年,並於中國大陸湖南省赤山監獄服刑。本案發生後,本會一貫主張傳播民主理
                      念無罪,並多次透過各種管道與陸方聯繫溝通,要求確保李明哲先生身體健康與應有

                      權利之保障,協助家屬赴陸探視計 16 次。111 年 4 月 13 日陸方國臺辦公開說明李明
                      哲先生將獲釋放,安排返臺,本會隨即協調相關單位進行協助返臺的準備工作,同年

                      4 月 15 日李明哲先生平安順利返抵國門。



                 六、研修港澳交流規範,務實推動交流互動



                 (一)檢視研修港澳相關法規,完善港澳交流規範及配套措施

                                                                               持續盤點港澳相關交流規

                                                                          範,在兼顧國家安全前提下,延
                                                                          攬港澳優秀人才,包括修正公布

                                                                          「香港澳門關係條例」第 13 條
                                                                          及第 23 條有關機關名稱調整;

                                                                          協調教育部於 4 月 25 日修正發
                                                                          布「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

                                                                          法」,開放港澳學生來臺就讀高
                                                                          中;協助內政部於 6 月 13 日修

                                                                          正發布「香港澳門居民進入臺灣
                                                                          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增
                  12.17    本會辦理「臺港飲食文化嘉年華」,副主任委員邱垂正與現
                           場嘉賓合影                                          列尋職及在臺修讀碩博士就學
                 期間,得折抵居留期間等規定。針對上述增修之相關法規,已完成編修印製「臺灣心港澳

                 情—臺港澳交流 Q&A」(第 18 版)及「港澳事務法規彙編」(第 17 版),以供相關單位
                 及民眾使用。另為強化涉陸港澳人士移居來臺管理,持續協助內政部移民署依「香港澳門

                 居民進入臺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第 22 條、第 30 條規定,就具涉陸因素者之居留、
                 定居申請案進行審查,以為國家安全把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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