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5 -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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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臺經貿統戰、鼓勵臺商續留大陸,成為中國大陸經濟發展與勞工就業的驅動力;110

                       年 3 月 17 日提出「農林 22 條措施」,目的為磁吸我國農業人才、技術及資本,協助
                       陸方振興農村、解決農業發展問題。本會持續會同相關機關強化推動「壯大臺灣」相

                       關策略、優化臺灣整體環境,關注後續中共作為對臺影響,提醒國人兩岸制度差異,
                       及赴陸應注意可能風險,並適時檢視現行法令周延性,強化風險管控。


                    3. 因應中國大陸經濟下行風險及美中經貿情勢變化,密注可能影響並妥為因應

                      (1) 肺炎疫情發生迄今,中國大陸在政策支持下,快速復工復產,以貿易及投資帶動經
                         濟復甦,惟內需持續疲弱,消費仍未恢復至疫前水準。去年下半年面臨恒大債務危

                         機、疫情復發,以及實施「共同富裕」、「反壟斷」、「能耗雙控」、防疫清零等
                         政策影響,中國大陸經濟成長放緩壓力加大;此外美國擴大對陸科技制裁,雙方於

                         關鍵領域持續脫鉤。面對內外部複雜情勢,陸坦言面臨「需求收縮」、「供給衝擊」
                         及「預期轉弱」三重壓力,北京當局不斷強調「經濟維穩」,企圖以「新基建」及「雙

                         循環」理念帶動經濟結構轉型,其相關措施,政府將進行評估,並持續密注相關發
                         展,妥為因應。


                      (2) 為蒐研國際、美中及兩岸政經情勢變化與疫情對經貿與供應鏈之影響,110 年度上
                         下半年舉辦共計 2 場智庫座談會,10 月至 12 月間舉辦 3 場分區學者座談會,並請
                         專家學者撰擬專題報告,以及委託智庫辦理研究計畫。彙整各界觀察與意見,作為

                         政府研議兩岸經貿政策之重要參考,以掌握最新情勢,妥為應處。



                  五、完善兩岸交流法制



                  (一) 持續配合立法院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之立法工作,建構兩岸制度化協
                         商之法制基礎


                    1. 兩岸協議監督條例是為建構兩岸制度化協商的法制基礎,未來於完成立法後,兩岸協
                       議可更加法制化及公開透明,有助於化解過去兩岸協議面臨之質疑與阻力,更能有效

                       促進兩岸的協商、對話、交流。

                    2. 本會將持續配合立法院推動兩岸監督條例之立法工作,並向外界進行溝通說明;在「公
                       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原則的基礎上,期待早日完成最符合社會需要,及有

                       效可行的監督條例,以回應各界期待。同時也使兩岸關係在法制的基礎上持續交流與
                       發展,保障民眾福祉並促進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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