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23 -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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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 83.8%,逐年降低至目前的 31.76%(2021 年 1-12 月),臺商赴陸投資趨於謹慎
觀望。
(2) 對於赴陸投資或技術合作案件,政府已考量國家安全及產業發展,區分為禁止類及
一般類之類型化管理。在陸轉讓出資可能涉及技術移轉等關鍵技術管理,如未列為
禁止類,但仍有高技術成分,設有關鍵技術小組機制嚴審把關。為避免陸企藉由收
購在陸臺廠獲取臺灣關鍵技術,經濟部已於 111 年 4 月 21 日修正發布「在大陸地區
從事投資或技術合作許可辦法」,明定「經關鍵技術小組審查通過之轉讓出資視為
技術合作」,由事後備查修正為事前申請許可,以強化赴陸投資管理。
3. 因應疫情暫停「小三通」客運
(1) 基於防疫優先考量,並尊重金馬地方民意,政府自 109 年 2 月 10 日起暫停「小三通」
客運往來。關於「小三通」客運復航,涉及整體疫情變化、國內防疫量能、旅運需求、
金馬民意以及兩岸互動等複雜因素,相關機關將依整體情勢持續綜合評估,待疫情
受到有效控制時,逐步恢復正常有序的交流。
(2) 為促進金門、馬祖及澎湖地區建設與發展,並回應地方政府提振離島觀光發展及「小
三通」便利性之訴求,本會持續會同相關主管機關進行法規檢討,以利疫後「小三
通」持續發展。
(二)維繫兩岸經貿協議運作
1. 盡力維持兩岸經貿協議聯繫互動與運作
兩岸兩會已簽署並生效 16 項經貿協議持續有效,本會持續協調相關協議主管機關,盡
力維持與陸方聯繫窗口之聯繫,並呼籲陸方落實各項經貿協議執行,以維護我方權益。
2. 已簽署未生效之協議尊重國會監督等原則賡續處理
「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102 年 6 月送請立法院備查;「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
加強稅務合作協議」104 年 9 月送請立法院審議;兩岸租稅協議生效後之執行,須增
訂兩岸條例第 25 條之 2 作為法律授權依據,亦已報請行政院重行送請立法院審議。為
落實「公開透明、人民參與、國會監督」原則,將俟兩岸協議監督條例完成立法後,
再依相關規定檢視,審酌國會及各界意見進行後續處理。
(三)強化在陸臺商服務及投資權益保障
1. 發揮「大陸委員會臺商窗口」服務功能
本會 110 年度持續強化資訊提供及專業諮詢服務,110 年 1 至 12 月,本會提供臺商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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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工作業務成果
貳|工作業務成果 2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