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17 -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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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


                    1. 「海峽兩岸智慧財產權保護合作協議」於 99 年 6 月 29 日第 5 次高層會談簽署,同年

                       9 月 12 日生效,內容包括兩岸相互承認優先權、著作權認證機制便捷化,並建構執法
                       協處機制,強化共同打擊跨境侵權案件力度,即時、有效保護國人權益。

                    2. 有關兩岸相互承認專利、商標及品種權之優先權,截至 110 年第 4 季(110 年 12 月

                       31 日),陸方共受理我方優先權申請案專利 5 萬 4,560 件、商標 484 件、品種 3 件;
                       我方受理陸方優先權申請案專利 3 萬 7,466 件、商標 1,614 件。

                    3. 另在協處機制上,截至 110 年 12 月底,我方主管部門收到請求協處案件總計 864 件,

                       其中 658 件完成協處,29 件已通報陸方尚在協處程序,177 件提供法律協助。透過協

                       處機制協處成功的案例,例如「曼黛瑪璉」、「女人我最大」、「CSBC(臺灣造船公
                       司英文名稱之簡稱)」、「台銀」、「台塩生技(台鹽生技)」、「MSI 微星科技」、「新
                       東陽」、「吉園圃」、「歐萊德」等商標,及「CAS」證明標章,其中「女人我最大」

                       及「CSBC」商標還被認定為具有一定影響的商標。

                    4. 至於著作權認證方面,我方已指定「社團法人臺灣著作權保護協會」(TACP),辦理

                       臺灣至中國大陸出版或發行之影音製品著作權認證工作,在 2 至 3 天內完成認證作業,
                       大幅縮短臺灣業界進軍中國大陸市場時間。截至 110 年 12 月底,TACP 接受請求認證

                       的案件,錄音製品 1,296 件、影視製品 154 件。


                  (十二)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

                    1. 「海峽兩岸醫藥衛生合作協議」於 99 年 12 月 21 日第 6 次高層會談簽署,並於 100

                       年 6 月 26 日生效。兩岸衛生主管機關依據協議建立制度化聯繫管道,相互通報疫情資
                       訊,加強中藥材進出口檢驗措施,保障兩岸民眾健康及用藥安全。


                    2. 108 年 12 月 31 日中國大陸武漢發生肺炎疫情,雙方依協議聯繫機制查證及確認疫情
                       相關資訊,109 年 1 月衛生福利部依協議指派專家前往武漢瞭解當地疫情狀況;雙方
                       持續通報疫情變化、確診案例等訊息。另,雙方定期相互交換傳染病疫情資料(自

                       COVID-19 發生以來,雙方互相交換資訊逾 300 次),110 年交換資料計 119 次。

                    3. 為保障進口中藥材的質量安全,我方針對紅棗等 16 項中藥材實施書面審查及抽批檢

                       驗,110 年共受理中國大陸進口 3,248 件(1 萬 1,568 噸),檢驗 985 批,其中 23 批
                       因總重金屬及二氧化硫等異常物質含量超標,判定不合格。累計至 110 年 12 月底止,

                       共受理中國大陸進口 3 萬 420 件(11 萬 2,599 噸),應施抽批檢驗計 5,925 批,其中
                       132 批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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