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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約 2,969 萬美元。政府將持續加強對陸資企業的管理工作,從個別企業利益、
產業整體影響及國家安全三個層面來思考檢討改善相關政策及執行機制,以促進
兩岸投資的平衡發展。
(2) 91 年 8 月政府開放中國大陸自然人來臺購置不動產,98 年 6 月配合陸資來臺投
資政策,開放在臺陸資企業因業務需要而取得不動產,至 112 年 12 月止,計核准
715 案,其中 112 年核准 16 案。
3. 循序漸進恢復兩岸「小三通」客運常態化:自 112 年 1 月 7 日起實施「金馬地區民眾
春節交通專案」、2 月 7 日起實施專案常態化、3 月 25 日起實施「小三通」客運中轉,
適用對象擴大至國人及陸配等;7 月 20 日起恢復持探親證之陸籍人士得經「小三通」
客運往返兩岸;9 月 27 日起恢復實施外籍與港澳人士得經「小三通」客運往返兩岸。
未來將會同相關機關持續檢討陸籍人士到金馬澎從事「小三通」交流活動。
4. 疫後滾動檢討恢復陸籍商務暨經貿人士來臺健康有序交流:自 111 年 3 月起陸續恢復
陸籍商務暨經貿人士來臺從事商務履約、跨國企業內部調動、海空運服務及專案申請
投資經營管理等。112 年 8 月 28 日起恢復非特定高科技產業之陸籍商務人士申請來臺
從事「短期商務活動之參展及觀展」及「商務研習(含受訓)」;遇其他緊急重大商
務或經貿專業事由,可依活動類型,向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專案申請。未來政府
將持續檢討兩岸商務暨經貿人員往來健康有序交流。
(二)維繫兩岸經貿協議運作
1. 盡力維持兩岸經貿協議聯繫互動與運作:兩岸兩會已簽署並生效 16 項經貿協議持續有
效,本會持續協調相關協議主管機關,盡力維持與陸方聯繫窗口之聯繫,並呼籲陸方
落實各項經貿協議執行,以維護我方權益。
2. 已簽署未生效之協議尊重國會監督等原則賡續處理:「海峽兩岸服務貿易協議」102
年 6 月送請立法院備查,行政院於同月 27 日送請立法院備查,經該院改為審查,惟尚
未完成審查程序。「海峽兩岸避免雙重課稅及加強稅務合作協議」(以下簡稱兩岸租
稅協議)104 年 9 月送請立法院審議,該協議生效後之執行,尚須增訂兩岸條例第 25
條之 2 作為法律授權依據,兩岸租稅協議在立法院未曾審議。目前陸方對兩岸恢復制
度化協商設置政治前提,未來倘陸方移除政治障礙,屆時是否重啟協商,需由主管機
關評估及規劃,並經政策決定後,依兩岸條例相關規定辦理。本會推動兩岸制度化協
商及兩岸政策措施,均尊重並接受國會監督,未來也將依法定程序持續推動。
24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 112 年年報 MAINLAND AFFAIRS 2023 COUNCIL ANNUAL REPORT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