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age 38 - 大陸委員會中華民國110年年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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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 俟疫情適當控制,逐步恢復兩岸經貿正常交流


                    受肺炎疫情影響,為配合整體防疫政策,政府於 109 年初暫緩中國大陸人民入境、暫

                停兩岸小三通及海運直航客運往來,並限縮兩岸空運直航航點,110 年雖全球已普遍接種疫
                苗但疫情仍然反覆延燒,政府將俟疫情獲得控制適時恢復相關交流,以增進兩岸人民福祉。



                四、強化兩岸交流規範,穩固兩岸交流秩序



                (一) 盱衡整體情勢,配合立法院推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草案)」立法工作,
                       持續檢討兩岸條例規定,健全兩岸和平穩定發展法制基礎


                  1. 針對兩岸政治議題協商談判的監督,本會已增訂兩岸條例第 5 條之 3,建立高標準、
                    高門檻的民主監督法制,完善民主防衛機制,維護國家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體制。兩

                    岸協議監督法制的立法目的,是為強化國會對兩岸協議的參與及監督,並考量兩岸協
                    議監督法制是為建構兩岸制度化協商的法制基礎,有助於兩岸的協商、對話、交流,

                    長遠亦有助於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本會將配合立法院審議程序,完成立法工作,
                    以具體回應各界期待,同時也使兩岸關係在法制的基礎上持續交流與發展。

                  2. 依據總統所揭示之政策方向,賡續研修兩岸條例及相關子法,並協調各部會持續檢討

                    現行兩岸交流相關法規,以保障人民權益,完善兩岸交流與對話之法制基礎,並奠定
                    一致性、可預測、可持續的兩岸關係基礎,同時因應兩岸交流可能衍生之問題,持續

                    檢視、精進相關交流政策與措施,並健全兩岸法令的防衛機制,確保臺灣自由民主的
                    現狀與維護兩岸關係和平穩定發展。


                (二) 因應兩岸局勢變化,掌握中國大陸最新法制動態,適時就涉臺法律進行研析,

                       持續完善我安全防衛法制

                  1. 近年中國大陸持續進行法治之建構,相關涉臺立法日益增加,尤其推出眾多對臺措施,

                    試圖透過「官民有別」之促融手段,謀求統戰成果及引導對陸認同。本會將持續蒐整
                    中國大陸最新法令動態,適時就涉臺法律進行研析,以強化我方對陸方法制及實務之

                    瞭解,俾利研判因應。

                  2. 鑒於中共提出「習五條」後加速對臺統一進程,政府已完成「國安五法」及反滲透法

                    之立法工作,強化民主防衛機制,保障國家安全、社會秩序及民主政治正常運作。為
                    因應陸方藉由交流活動遂行統戰滲透,或伺機離間分化臺灣社會,本會將盱衡兩岸交
                    流實務面及法制面之整體情勢,持續檢討兩岸條例相關規範,完善安全防衛法制,妥

                    善因應兩岸局勢變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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