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懷陸配工作篇

陸配取得居留證後不需再申請工作證即可在臺就業

生活是由許多元素所組成,工作也是其中的一環。為照顧陸配在臺工作權益,自民國100年9月起,移民署核發新式IC居留證,皆已加註「持證人工作不須申請工作許可」字樣,換言之,只要在臺灣取得居留證的陸配朋友,無須再另外申請工作證,即可在臺工作。

中國大陸配偶不須設籍滿10年,即可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臨時人員

每個人對於工作的選擇有其考量與喜好,政府基於中國大陸配偶權益保障及生活從寬之政策,已經放寬中國大陸配偶不須設籍滿10年,就可以擔任各機關(構)、學校臨時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