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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依98年8月14日施行之兩岸條例第17條之1修正條文,已全面放寬中國大陸配偶的工作權,即中國大陸配偶通過面談入境辦理結婚登記後,得申請依親居留,在臺依親居留期間即享有完整工作權,亦即,中國大陸配偶在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期間,不用申請工作證,即可在臺工作。